經審理查明,2016年至2017年9月,被告人張某某申請22臺POS機,同劉某、王某在利辛縣一家回收公司實施信用墊還和信用套xian行為。被告人張某某等人為持卡人透支的信用墊還透支金額后,再用公司POS機將墊還的款項以刷卡的方式轉入到張某某的賬戶,張某某按照交易金額收取相應費用。
張某某等人虛構POS機刷卡消費等不真實交易,用公司POS機為持卡人刷信用套取現金,按照套取現金1.5%比例收取費用,張某某等人非法獲利10萬余元。案發后,被告人張某某退出非法所得款10萬元。
認為,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規定,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,擾亂市場秩序,情節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。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系坦白,且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,可從輕處罰。綜上,作出上述判決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