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一十條


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,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報案或者舉報。


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、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,有權向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報案或者控告。


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對于報案、控告、舉報,都應當接受。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,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,并且通知報案人、控告人、舉報人;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,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,然后移送主管機關。


犯罪人向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自首的,適用第三款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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