楊某某等人宣稱可以幫助申請信用ka,只是對POS機交易后的附屬服務進行了虛假承諾,并不是以提供虛假的POS機或者占有POS機的其他費用(如:開機費、保證金等),令對方不能實現POS機刷卡消費等功能,進而實現非法占有消費者資金的目的。


在該案中,消費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申請POS機,而非申請信用ka,楊某某等人以幫助申請信用ka為由吸引消費者,只是在交易POS機時的附屬服務,并且沒有收取服務費用,即使消費者沒有獲得服務,也沒有任何損失。


該案不能查明楊某某等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,不能滿足刑事犯罪主客觀相一致的犯罪構成要求,且不能達到事實清楚、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證明標準,不能證明謊稱申請信用ka業務與非法占有的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。


因此,本案指控詐騙罪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,符合證據不足的不起訴,無罪。

POS機銷售涉嫌詐騙(POSs機詐騙判刑多久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