遼寧省沈陽市某個體業主丁某某雇請其他6人利用申請到的銀行POS機,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間,先后在沈陽市沈河區萬壽寺街附近某民宅內、和平區某小區601室及2402室為信用ka持卡套xian人員提供刷卡、存取款及轉賬等服務。


共同使用商戶名稱分別為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東升海參銷售處、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金凱翔汽車用品商行、眾合惠普電子商行、等10臺POS機虛構交易,為3507名信用ka持卡人非法刷卡套xian并收取相應的手續費,據統計,丁某某為他人套xian的金額高達3984萬元。


非法經營罪怎么認定

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人民認為,被告人丁某某等7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,結伙共同使用銷售點終端POS機,通過虛構交易方式向信用ka持卡人支付現金,情節特別嚴重,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。

業主用銀行POS機刷卡套xian(刷POS機套取現金違法嗎)


最后,和平一審判決丁某某犯非法經營罪,判處有期徒刑5年,并處罰金30萬元。其余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緩刑,并處罰金20萬元到5萬元不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