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解答:
根據《刑法》一百九十六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、進行信用ka詐騙活動,數額較大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:(一)惡意透支的。前款所稱惡意透支,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,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。信用ka并使用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。
法律依據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條

有下列情形之一、進行信用ka詐騙活動,數額較大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;數額龐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;數額特別龐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:
(一)使用偽造的信用ka,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zheng明騙領的信用ka的;
(二)使用作廢的信用ka的;
(三)冒用他人信用ka的;
(四)惡意透支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