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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「支付百科」注意,鳳臺縣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一份起訴書,許多人因非法從事資金結算而被起訴。
根據起訴書,2019年4月,被告馬注冊成立服務中心,以服務中心的名義在中國工商銀行、光大銀行、中信銀行開立了公共賬戶,并在第三方支付服務企業開立了服務中心的“準備金”賬戶。
開通支付業務后,馬找人開發了“支付背景”系統,聘請多名人員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,無需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。
在非法從事資本結算的過程中,馬和其他同伙分工明確,每個人都有特殊責任,馬主要負責聯系客戶,當客戶將資金轉入服務中心公共賬戶時,侯負責持有工商銀行、光大銀行U盾將資金轉入服務中心在第三方支付服務企業開設的“準備金”賬戶。
另一名被告李某負責在開發的“支付背景”開設客戶商戶平臺,并對客戶商戶進行充值和轉賬。客戶可以自己支付錢。此外,李還管理會計和其他工作。
2019年8月,馬等人會見需要“支付”的客戶,提供支付渠道,向客戶收取一定的費用,費用比例為萬分之五、中間聯系客戶張、陳和“支付”客戶談論分享金額,一般傭金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、分享后兩人平分。
張和陳找到了許多客戶。在知道客戶需要“支付”的資金來源不明的前提下,他們仍然向馬介紹支付。馬帶領兩人非法申請支付結算業務,其中93750元為電信網絡詐騙所得。
據統計,馬某、李某參與金額為5748515.28元,侯某參與金額為42635272.9元,張某、陳某介紹走賬金額為16133370.29元。馬某獲利6869.58元,張某、陳某共獲利31031.12元。
認為,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,被告馬、李、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,情節特別嚴重,三名被告應當追究非法經營罪的刑事責任。
據了解,由于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明確禁止向黑灰行業提供支付渠道,犯罪分子提出了無證支付的想法,偽裝包裝支付渠道和收款人,為賭博、毒品、洗錢等非法行業提供血液。
例如,上述服務平臺在整個交易鏈中扮演著收付的角色,將自己定義為收付業務的主體。從表面上看,平行取代了第三方支付的作用,但它涉及到違規行為。
從事收付業務,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。未取得支付許可證的,視為不符合要求,違反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》、《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。
長期以來,無證運營和支付業務的整改一直是監管的重點。這種平臺存在 雖然“二清”的嫌疑可以通過賺取手續費快速獲得大量收入,但這項看似躺著賺錢的業務最終可能會讓參與者面臨牢獄之災。
根據刑法關于洗錢的立案標準,為洗錢“提供資金賬戶”,可以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五百分之二十以下洗錢罰款。
尋求支付服務的一方也面臨風險。一旦平臺挪用客戶資金或系統賬戶被盜,資金也將遭受損失,存在不能到達的隱患。
2025年9月,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支行因無證機構提供轉移清算服務,為支付機構超范圍(超業務、超區域)運營提供支付服務,未落實交易信息真實性、完整性、可追溯性、支付全過程一致性等多項違規行為,被罰沒2300多萬元。
在連續罰款下,近年來,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不斷加強特殊商戶的真實性管理,開展商戶洗錢和合規風險調查,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市場混亂。從目前的問題來看,禁止為非法活動提供支付服務的仍然是主題。